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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划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乐居买房2023-11-14 17:03:25

《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交易、不动产登记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2019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 [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进行规范,回应了企业和群众的期待

目前,2号文有效期已经届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工作,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对2号文中因上位法修改以及机构改革机构名称调整等涉及内容进行更新后,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武政规 [2023] 11号)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 (不含人防停车位)依法取得相应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建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办理国土视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1.关于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空间,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拟定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在施工图中予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施工图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审定的施工图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补充件-地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 申请完善地下停车场土地供应、登记手续。

2.关于销售交易监管。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进行分割销售交易。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人防区域划定意见依法依规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未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的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地下停车位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楼盘表进行管理。

3.关于不动产登记

配建地下停车位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业主完善交易手续后,可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019年3月1日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

1、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1) 不动产登记。由业主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参照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办理登记手续。对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地下停车位转让时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业主要求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直接与其补办出让手续。

2、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业主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交易监管手续后,参照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

3、配建地下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但尚未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或者配建地下停车位 未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参照《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向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政府土地 收益 核收

《意见》规定“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府士地收益,按照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意见中交通场站用地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核收,原则上不得低于工业用地评估地价的6%"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武政规 [2021] 10号) 规定交通场站部分用地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业评估地价的20%确定,以及连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属于其它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容积率下地上建设用地评估楼面地价与批准建筑面积之积的30%核定。《意见》中配建地下停车场土地收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关于配建地下停车场出让年限

《意见》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住建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 [2016] 193号) 规定,“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

关于地下停车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办理销售 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为鼓励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意见》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该设施所占用的界线封闭、固定空间,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整体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不能分割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意见》对新旧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号文失效之日起至《意见》施行之日期间,我市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适用《意见》。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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