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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过户和更名管理有关工作
来源:乐居买房2022-11-22 19:02:11

乐居买房讯 近日,房管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征求《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直管公房过户、更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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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如下: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直管公房过户、更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武汉金融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昌区房地产公司、青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投房产公司: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过户、更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房过户    

本通知所称直管公房过户是指承租人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死亡、离婚、承租单位机构调整、改制重组等)或其对外有偿转让承租权,主动向管房单位申请办理承租权转移手续,管房单位将直管公房调整由新的承租人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直管公房过户的适用情形

1.因特定法律事实申请过户

(1)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可向管房单位申请将承租权过户到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名下。

(2)承租人离婚,在生效法律文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另一方对直管公房享有承租权的,可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

(3)承租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顺序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近亲属的范围和申请顺序、丧偶女婿儿媳的申请顺序、原承租人的子女先于原承租人死亡等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的规定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同一顺序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可通过协商确定一人作为新的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新的承租人。通过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的,同一顺序申请人应到管房单位当面签订书面协议或提供公证文书申请办理过户;通过司法调解或诉讼确定新的承租人的,申请人单方申请过户时,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协商、调解、司法途径仍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暂缓办理过户手续。

若原承租人死亡,无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公房承租权。

(4)承租人系国有单位,因改革、改制、机构调整、重组兼并等原因需要调整使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

(5)个体工商户承租非住宅直管公房,因工商登记注销等原因需要改由个人继续承租,个体承租人与个体经营工商执照为同一人的,可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

2.因有偿转承租权申请过户

(1)承租人系自然人,因改善居住条件或工作生活需要,将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可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转让人已婚的,需其配偶同意转让并一同提出申请。

(2)承租人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业务发展、破产或债务等原因,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将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可向管房单位申请过户。

因上述有偿转让或特定情形申请过户,新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需具有武汉市户籍。承租人有偿转让承租权时,各区管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1.无合法公房租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的;

4.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5.其他依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过户的。

二、直管公房更名

直管公房更名是指直管公房承租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承租人因更改姓名或承租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主动向房管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的行为。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更名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承租人为非然人(国有单位或民营企业)的,申请更名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三、办理过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管房单位领取、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管房单位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时应录制影像资料并予以保存。

(二)管房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对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到管房单位办理过户和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公房租约》。

(四)管房单位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过户和更名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对办理直管公房过户、更名手续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管房单位在办理直管公房过户、更名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对未依规审查或无故拖延办理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武房规〔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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