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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予以修订
来源:乐居买房2022-06-26 15:45:35

乐居买房讯  近日,武汉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经研究,武汉房管局拟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武房发〔2011〕128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2年6月9日-6月18日)。以下为公告全文: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属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除外;

(二)该物业管理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列支范围内的账户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相关规定明确资金筹集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第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列支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

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筹集维修资金:

(一)未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按标准依法将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或者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业主将本次应分摊的费用补齐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二)未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或者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业主自行出资支付其应分摊(补齐)的维修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或者其他业主垫付不足部分维修费用。垫资维修前,应当取得垫资人的书面同意。垫资维修后,垫资人可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者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

(四)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参照以下规则,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范围为该幢(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范围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列支范围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元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范围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范围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幢(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范围为该幢(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范围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列支范围,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则予以确定。

尚未售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作为业主按照上述规则参与分摊。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资料(参考文本)》编制使用方案(可在市房管局政务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按《办法》规定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业主所居住的单元门口。

公示期间,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对使用方案相关内容等情况的咨询。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

鼓励和提倡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征求业主意见。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通过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发生《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期(不少于7日)满后持相关专业部门书面意见(含现场查勘报告、整改意见、鉴定书等)和使用方案等资料,按照应急使用程序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时,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现场查勘书面意见,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特别紧急维修使用程序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第七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业主委员会应向街道和社区“两委”报告,主动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保证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业主对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

第八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材料后,认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规范、形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完整、符合备案条件的,依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原因及整改内容,待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符合规定后再行受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可推荐业主代表共同监督。

第十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督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督时,下同)、业主监督代表(已推荐业主监督代表时)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业主所居住的单元门口。公示期内,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

公示期内,业主对公示内容、工程决算价格或维修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异议后应当联合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督单位对异议内容及时作出书面说明。业主对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途径解决。

公示期满,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后期维保工作。

第十一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资金余额拨付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规范、形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完整、符合余额拨付条件的,依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划转剩余资金。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维修资金余额拨付申请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原因及整改内容,待符合规定后再行受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对维修工程负责,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监督服务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因维修资金使用争议发生诉讼或仲裁的,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拨付剩余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并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的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决定采取上述表决方式的,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细化有关操作流程,并经全体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向街道、社区报备,报备后即可依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于自申请备案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提出维修资金余额拨付申请的项目,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提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应就未申请余额拨付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全部资料,业主可查阅除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信息以外的维修资金申请资料。

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结算备案申请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确实不能完成相关备案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备案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完成相关维修资金备案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第十七条  鼓励和提倡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相关服务费用可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负责组建第三方监督服务备选库,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严格管理、全程监督、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武房发〔201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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