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武汉市买的新房的两年未使用,物业仍全额收取物业费,说空置房按70%的政策取消,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 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2019年交付使用的项目,具体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问题可与物业公司协商。
楼盘点评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