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告,11月1日起,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担保、冻结情形;
(二)申请人或配偶购买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且该房屋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以住房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
二、提取金额
(一)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已支付购房定金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时,申请人需将差额部分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转入《缴存人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或配偶在认购我市新建商品房后,本人持身份证、《房查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收据、《开发企业承诺书》(由开发企业提供)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缴存人授权委托书》,确认首付比例、拟提取金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首付比例、首付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审核确认可提取金额,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等资料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人首付款(含市公积金中心已确认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交存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后,开发企业凭《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等资料,到黄石市住建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四)资金支付。开发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申请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和黄石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资金支付,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确认的提取金额转入《缴存人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且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的,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五)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风险防控
(一)当市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在95%以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正常受理;当市公积金中心个贷率高于95%(含)时,该业务中止受理。
(二)申请人如存在虚假购房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责令退回所提取资金,并取消申请人5年时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且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五、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根据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留足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向黄石市住建部门申请撤销或变更已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时,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对提取金额中原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退还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购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购房人补缴的首付差额部分,退还至购房人个人银行收款账户。
(三)在本政策实施以前,购房人已支付首付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要求通过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由配偶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代为申请。
来源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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